福州市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购房政策
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内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3.居民家庭生育二个孩子及以上,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孩子未成年的,根据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等,可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1套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4.为多方筹集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居民家庭将限购区域内名下已办理产权证的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部出租后,可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1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用于自住。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按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执行。
二、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提供交地确认书,以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款缴交凭证代替交地确认书作为办理材料之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