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衡阳重点就业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

地方特产2023-09-09 10:56:12无忧百科

2023衡阳重点就业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

  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湘人社发〔2023〕8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2020年1月1日后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截至2023年8月31日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正常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并吸纳2人及以上人员就业;

  2.经营主体法人代表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衡阳市区首次创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退捕渔民;

  3.经营主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桑拿洗浴、按摩足疗、酒吧网吧、棋牌室、游戏厅、KTV等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扶持的产业实体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标准

  对在各区(含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的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七县市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就业资金体量会同财政部门拟定。

  初创小微企业和首次注册个体工商户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三、补贴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

  四、补贴提交资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号;

  3.经营主体目前正常运营且运营1年以上的有效证明资料,起止时间统一为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

  (1)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凭证(按季度提供即可)或银行经营流水(银行流水多的企业,可视情况每个季度抽取1天提供即可);

  (2)门面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

  4.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重点就业群体的有关证明:农民工需提供户口簿(失地农民需提供土地被征证明,已脱贫贫困劳动力、退捕渔民以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数据为准,无需提供建档立卡手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军退人员需提供退伍转业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吸纳2人及以上就业的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证明,如未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就业人员签名的工资发放表并留存职工电话号码;

  6.内资企业登记表(仅营业执照变更企业提供);

  以上证照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对象,留存复印件,并在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签名。

  五、补贴工作程序

  (一)申报

  根据属地原则,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所在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报资料(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于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申报)。

  之前已申报并获得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人在多城区创办经营主体的,只能申请一次,不能多头申报;申请人必须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衡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

  (二)审核

  各县市区(高新区)就业服务部门在受理申请资料后,及时完成初审和复审。审核要点如下:

  1.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成立日期不一致的,须核实换证或者补证原因,因法人代表变更而换证的,不予受理;因变更地址、增加经营项目、遗失补办等原因换证的,可以受理;

  2.审核农民工身份须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已迁移至城区街道的失地农民,需提供失地农民土地被征证明。

  3.审核是否正常运营且运营1年以上,可以由经营主体提供的银行经营流水、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资料;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委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人员实地考察方式,考察人员在申报资料签名证实,对运营真实状况负责。审核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不增加申请对象负担。

  4.申请人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的,必须在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中查询身份情况,如申请人确属该类人员但证件遗失,只要平台中能查询到,应予以受理。

  5.申请人有明显肢体残疾但未办理残疾证的,应予以人性化对待,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签名证实并受理。

  6.对所有申请人要比对是否为首次创业注册经营主体、是否重复和多头申报。

  (三)比对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就业服务部门于9月28日前将审核合格名单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查重比对,比对结果统一反馈至区就业服务中心。

  (四)公示

  审核合格拟补贴对象在当地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核拨

  公示无异议,各地财政部门经复核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的对公账户。

  六、其他

  1.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军退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在五城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2.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签: 人员  主体  农民工  首次  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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