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莆田市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可以直接在企业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 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