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政策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
补充:
原《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20〕2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体育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25号)《关于支持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盐政办发〔2020〕44号)的相关条款、《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海盐县“五化”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47号)《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0〕2号)同时废止,但涉及其有效期内未完成补助的项目,依照原政策执行。
本政策与我县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申报注意事项:
1. 列入“一票否决”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奖励。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发文结果为依据。因各条线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2. 关于新注册企业申请政策奖补,按年奖补但实际不足年的,可选择下一完整年度申报。
3. 企业实施的项目或申报事项如同时符合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奖励。
4. 涉及县、镇(街道)“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奖励的,不纳入本政策奖励。
5. 对由县财政资金出资的项目其奖补对象为县级部门、镇(街道)、县属国企(含国有资本控股),均不纳入本政策(涉及品牌创建除外)。
6. 新注册企业含县外企业迁入。
7. 本政策具体申报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申报期限由每年申报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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