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就业见习单位不可以申请情况如下:
见习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其见习单位资格为3年。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继续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见习单位资格:
1.一年内未开展见习工作、未接收符合条件人员见习;
2.连续两年实际接收见习人数少于当年见习计划的50%;
3.虚报见习人数、见习时间,套取、骗取见习补贴;
4.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纠正;
5.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
6.见习工作不接受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7.于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资格条件。
注意事项:终止见习单位资格,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提出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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