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费由省经办机构征收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3、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建设东路2号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
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办结(共约60个工作日)
需要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填报须知:在申请时提交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填报须知:在申报时提交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例)原件
填报须知:在申报时提交
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原件
填报须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有效证明原件
填报须知: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出具得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原件
填报须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效证明
填报须知: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填报须知: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填报须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咨询电话
0317-2219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