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1.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含当月,下同),才可享受生育津贴。首次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我市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享受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下同)。
2.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予以支付;一次性补缴后,累计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享受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执行,在补缴后累计缴费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执行,生育津贴待遇按首次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原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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