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意见栏加盖法人手章;
(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含生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含生效证明),若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急救病历及120出车记录;
(四)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
(六)事故伤害报告表(一式二份);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八)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九)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了;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含生效证明);
(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十一)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十二)授权委托书、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十三)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两人以上证人证言附带证人有效身份证明(一人一证);
(十四)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联系电话: 0317-3206663、3206716
注:职工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一律用A4纸,填写内容一律用黑色碳素笔。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上述材料提供不全,用人单位务必于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务必于1年内向本机关先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劳动能力鉴定窗口办理停工留薪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