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变更为9.5%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时,9.5%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用人单位职工10年,灵活就业人员15年);已退休人员选择门诊供给保障的,9.5%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用人单位职工10年,灵活就业人员15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按办理当期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或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连续按月缴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差额。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补缴年限按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变更为9.5%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次月起享受门诊共计保障,建立个人账户。
问: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且实际消费年限不少于10年)的,可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可按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
问: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理解?
答:实际缴费年限:指各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各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