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现行《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予以补发
需要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四)由当事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加按手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承诺声明书;
(五)未落户的新生儿,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副页和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上与相关证明资料、登记永久保存。
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对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应认真查验辨别真伪,发现存在可疑情况时,暂不予办理,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通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检查、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