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部门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年检,管理犬只收容所,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道涉犬经营行为和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的管理部门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劝阻、制止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违法行为等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等工作。
犬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举报电话
1、对违反犬只狂犬病免疫规定的,告知群众直接拨打或转接农业农村局受理举报电话2068110处理。
2、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的,应告知群众直接拨打或转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12319处理。
3、违规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告知群众直接拨打或转接市场监管部门电话2103551处理。
4、养殖禁养犬种、无证养殖犬类、溜犬不束犬链、流浪犬等其他情形,请拨打110报警电话。
拓展
禁养犬区域
严格管理区内,以下区域禁止饲养犬只:(一)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二)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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