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青岛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青岛市户籍;
2.持有青岛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青岛市(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以已经取得认定所需学历申请认定的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
4.驻青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在青岛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