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对象资格条件:(1)所在村庄建房用地未全部落实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已完成审批手续,安置方式为垂直房但未落实宅基地的农户;(2)计划按农村有机更新政策实施村庄改造,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可审定宅基地审批基数的农户。
2.符合前款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审批的农户,自愿申请宅基地跨村、跨镇(街道)安置的,所属镇(街道)可按规定先予以审核建房用地面积,并提交宅基地跨村、跨镇(街道)安置资格审核意见;宅基地跨村、跨镇(街道)安置选位中标的,农户所属地镇(街道)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
3.中标农户在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建设前,应按规定由原村集体收回或拆除原有旧房,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4.申请跨村、跨镇(街道)安置宅基地的农户,其宅基地审批面积必须全部进行跨村安置,不得在原村庄安置部分宅基地(不包括水平套房部分)。在完成安置后,不改变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允许其将户口迁入调出方村居。
5.申请跨村、跨镇(街道)安置宅基地的资格权人以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参加安置,也可拆分用于多个村安置。
6.不允许宅基地跨村安置的对象为:
(1)因拥有合法宅基地待安置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参加跨村安置,半边户除外;
(2)所在村村庄改造用地指标已经全部落实(无论村庄改造是否完成)的,未安置的农户不允许进行跨村安置;
(3)开展空心村改造的未安置农户,不允许进行跨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