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公共租赁
住房小区公共用房公共区域,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衡阳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