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人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 (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外市户籍还需要提供迁移证;
(二)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出入国 (境) 有效证照、国 (境)外学历 (学位)认证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出入国 (境) 有效证照、国 (境)外学历 (学位)认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技能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拟迁入人才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办理手续时除提供 (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并到相应派出所办理。
(一)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到其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租赁房屋的 (房主同意落户),提供带有房主同意落户条款的房屋租赁证明、房主房产证,并需房主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到租房地址;
(四)租赁房屋的 (房主不同意落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和房产证,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到社区集体户口;
(五)已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公安机关在受理材料时通过教育、人社部门的相关网站核查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真伪。如网上不能核实的,由教育、人社部门进行学历和证书的认定。
自愿在我市落户的人才,可根据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提供关系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