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养犬只遗失、转让、赠与或者随养犬人迁移的,养犬人需要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养犬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
知识拓展:
1.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对其妥善处理。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2.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尸体自行或者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准养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3.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送交犬只留检(收容)所,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相关阅读
银川不让养什么狗- (bendibao.com)
银川养狗举报电话- (bendibao.com)
银川狗证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银川 (bendi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