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低保能否跨区转移?
根据《关于处理城乡低保管理中人户分离问题的通知》(武民办[2011]43号)有关规定:因房屋拆迁、市政开发、路桥建设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空挂、人户分离、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及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
如果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1年的,因生活困难申请低保,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是低保户,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则由户籍地所在民政部门保持其低保待遇直至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时,在向现居住地重新申请,前提是该对象符合低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