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4号),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
二、收费单位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三、收费对象
高等学校学生
四、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住宿费:600-1500元/生.学年;
高职:4800-7000元/生.学年;
本专科:4000-8000元/生.学年;
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 10%;
校企合作办学:指导学费标准8000元/生.学年,各学科最高按照10%、30%浮动;
研究生8000-1600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