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专职律师: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④品行良好;
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⑥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⑦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所需材料:
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情形的承诺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的说明。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专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办理地点:
长沙市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