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对象
1.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3.未参保或未能达到参保条件的残疾人。
二、减免标准
1.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保险的残疾人,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3.未参保或未能达到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减免程序
1.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保险的残疾人,凭残疾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减免;
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凭残疾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所在单位或社保机构申请减免;
3.未参保或未能达到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凭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减免。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减免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