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户口簿内页的提交遗失声明)、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1、下列“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必须)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户口簿内页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 (非必须)3、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 (非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