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哪些对象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市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瓯海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为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相关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3年10月1日起,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10元,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