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犬证需要年审
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书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
(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捕杀狂犬;
(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