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1.户籍在兰溪市的社会人员;
2.在兰溪市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3.在兰溪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4.部队驻地在兰溪市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3.持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乙及以上等级证书(申请汉语言类学科须达到二甲水平)。
4.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认定权限
金华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兰溪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