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重特大疾病救助

地方特产2023-09-04 18:55:02无忧百科

株洲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调整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明确重特大疾病救助限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为 10 万元。

  三、优化重特大疾病救助申报审核流程

  各县市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稳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申报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 1月 31 日前申报、3 月 31 日前完成结算。

  一、二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已按规定程序认定的第三类救助对象,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医保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需再次审核认定。

  新申请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的,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调查,同时委托县级民政部门核对申请人全体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成员的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含收入、财产、支出),委托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评估申请人是否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乡镇(街道)结合入户调查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评估意见确定救助对象,公示救助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乡镇(街道)认定意见,呈报县级医保部门。

  县级医保部门结合乡镇(街道)认定意见和申请人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乡镇(街道)按季度公示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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