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创业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法人属于重点就业群体或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就业重点群体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学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归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被征地农民,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残疾人。
3.个体工商户须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申请补贴时员工没有离职。
4.创业企业须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5名以上劳动者就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请补贴时员工没有离职。
5.脱贫人口、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校生正常经营时间可放宽至6个月以上;
6.在校生创业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可放宽至3人以上;
7.在校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放宽缴纳养老保险限制;
8.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在校生类别申报。
9.申报初创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需同时具备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近一年内有在孵创业实体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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