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补贴范围
1.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3.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自主创业人员,不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4.享受过退捕渔民社保补贴政策的不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5.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申领养老保险补贴,不能申领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保补贴。
2.社保补贴的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得跨年,特殊情况下(在当年12月份才完成社会保险缴费或办理退休的情形;因办理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社保机构无法在12月底前完成退休审批的情形),申报时间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
3.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此类申请人在3年补贴期满后,可凭社保机构开具的关键信息确认表,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对不能提供关键信息确认表的,暂不纳入延长补贴范围)。申领期限按前款执行,超过申领期限的,不予办理。
4.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提前退休的时间认定,以社保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5.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6.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之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毕业时间之前。
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4050”人员(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下同)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60%予以补贴,非“4050”人员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每年申请补贴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补贴申领
1.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必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办理。
2.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各社区(村)申报,按要求填报录入《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等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①居民身份证;
②社会保障卡;
③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填报人承担。
3.申请人应对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生成的回执单签字确认,并加按手印,回执单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受理机构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