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所需材料: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证据材料
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长江北路118号3楼长江北路118号3楼304房间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