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