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范围
预防性体检的范围是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且对禁止性传染病(疾病)有明确规定的行业。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乳制品生产人员(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七)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八)其他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
注意:保姆、月嫂、育婴师、保安人员、家政、保洁、物业行政、公司行政、内勤、教师、宠物医生、学生入学考试、出国等人员不属于办理范围。
预防性健康检查需携带的证件
1、二代身份证原件;
2、《用工证明》需加盖公章,内容需电脑打印,不得手写,复印无效。
3、两张同底一寸彩色照片。
4、有效期内的相关行业资质证照的副本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或申请相关证照申请表的复印件(商场、超市、酒店、美容美发、泳池、茶秀等公共场所)
□《餐饮服务许可证》或申请相关证照申请表的复印件(食品、餐饮经营行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申请相关证照申请表的复印件(商贸公司、置业公司、科技公司等不能直接体现和食品、卫生相关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行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相关证照申请表的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行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相关证照申请表的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行业)
□《二次供水备案登记证》或申请相关证照申请表的复印件(二次供水行业)
□《托管备案登记证》或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托管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