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⑦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999年1月4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考试设5个科目,分别是:《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