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证办理材料如下:
1、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2、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犬只品种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注意事项:
按照规定,身高超过60厘米的犬只和烈性犬是进行不了犬证的。一般10个工作日后,会通知市民到指定地点领取办好的犬证,领取犬证时必须将犬只带到现场。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