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粤府办[2023] 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23] 261号) 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基层就业岗位补贴从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但在2023年8月11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仍可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23〕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已于2023年8月11日生效实施。为确保粤府办〔2023〕13号规定的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实施问题。粤府办〔2023〕13号文规定,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各地应根据粤府办〔2023〕13号文的规定,于该文件生效之日即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实施原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停止实施之日前已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且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停止实施之日前已符合粤人社规〔2021〕12号文规定条件的人员,仍可根据粤人社规〔2021〕12号文的规定,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基层岗位补贴或基层就业补贴(珠三角地区)申请。
二、关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实施问题。在粤府办〔2023〕13号文生效之日即2023年8月11日起,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应当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的规定,不再受理基层就业补贴申请,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领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已受理但尚未审核通过的基层就业补贴申请,相关条件、补贴标准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关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的规定执行。各地可参照粤人社规〔2021〕12号文“基层就业补贴”制定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操作指引。
三、关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标准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规定提高补贴标准。申请材料、程序仍按粤人社规〔2021〕12号文执行。
四、关于灵活就业社保申请条件、补贴标准问题。对具体补贴时段为2023年8月及以后月份的补贴申请,各地要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执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高于每人每月300元的,可继续按原标准实施。
五、关于一般性岗位补贴实施问题。按照粤府办〔2023〕13号文规定,一般性岗位补贴继续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且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限届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