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港澳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工作要求,加快构建东莞深度融湾新格局,支持更多港澳居民在莞享受同等待遇和发展机遇,现就落实“惠港16条”“惠澳15条”中“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措施通知如下:
港澳居民提供自用、自住的书面承诺,即可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豁免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
港澳居民在我市购房相关资料要求如下:
(一)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