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3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
1. 购买首套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3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增加30万元。
2.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增加3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本市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保持不变。
二、关于最低首付款比例
1. 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2.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5%,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2024年5月2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5月2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