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温州瓯海区中小学招生安排(时间+学区划分)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4〕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在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实施招生工作,具体处理相关事务。
二、工作原则
1. 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2.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和网络平台等途径,公布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
3. 便民、惠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逐步实现流程再造,大力推进“线上办理、线下免跑”,推行“长幼随学”服务,提升招生入学便民服务质量。
附件点击查看:
附件1: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pdf
附件2:2024年瓯海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划分(横版).pdf
附件3: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对象入学信息清单及核验方式安排表.pdf
附件4:关于2024年瓯海区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全员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pdf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时间
(一) 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17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入学,需要持有经瓯海区教育局核准同意缓入学证明。
初中招生对象为202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 报名时间
民办学校报名时间: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6月3日—6日(9:00—21:00)
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4日—7日(9:00—21:00)
公办学校报名时间:
公办初中报名时间为6月3日—10日(9:00—21:00)
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4日—11日(9:00—21:00)
(三) 温州二外(市直)招生
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为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完全中学,2024年秋季开始可面向施教区招收初中新生,具体招生方案可通过“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微信公众号查阅。
(四) 艺术生招考
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2024年艺术生招考工作经审批,由学校自主组织,相关报名招考信息请关注“温州市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咨询电话:0577—55592172,55591089(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4:30)。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可以通过艺术术科测试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对象为符合瓯海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6月12日前艺术类学校录取对象名单导入系统并锁定。
(五) 特殊学生入学
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智力障碍的对象,报读瓯海区特殊教育学校。
2024年暂借瓯海区利宝特殊学校场地办学。
现场报名时间:6月3日-6月14日,
现场报名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环山路1号,
招生咨询电话:85802110,86299077。
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中重度听力障碍的对象,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
听力障碍类联系电话:57761176。
关注“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招生政策。
有轻度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对象请在招生报名时间内报读施教区学校。
家长需带孩子及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安排随班就读。
生活不能自理,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
四、招生报名途径与相关事项
(一) 招生报名途径
1. 途径一:家长可在手机端打开“浙里办”APP,搜索“入学掌上通”并点击进入,在“入学服务”栏目中选择“义务段入学报名”,再选择“瓯海区”并点击进入,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2. 途径二:家长可在手机端打开“浙里办”APP,搜索“学在瓯海”并点击进入,选择“中小学新生报名”栏目,再选择“在线办理”,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3. 途径三:家长可在手机端打开“浙里办”APP,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选择“在线办理”,再选择“瓯海区”进入,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4. 途径四:家长可在手机端打开“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新市民”并点击进入,在“普惠应用专区”栏目中选择“入学一件事”,再选择“在线办理”,按信息提示逐步完成招生报名。
报名完成后,家长可以通过“查看报名结果”查询报名情况、审核状态与录取结果。
(二) 招生事项
1. 申请在瓯海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同时兼报相应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学校,施教区内公办学校选报1所,民办学校选报不超过2所,其中选报民办学校须在同一县域内而且具备选报民办学校的入学条件(市区范围视为同一招生区域)。
2. 任何学校未经审批,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在市招生报名系统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登记预约等争抢生源的方式均无效,不予认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借读行为,落实“人籍一致”要求。
3. 凡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超出学校招生计划但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补报申请的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其中补报时间为8月17日—19日(9:00—21:00)
五、招生计划与施教区划分
2024年我区一年级计划招生254个班,10531人;七年级计划招生217个班,8970人。
各初中、小学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具体详见附件2。
六、入学必备条件
(一)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 瓯海区区域内烈士子女、现役军人等优待对象及高层次人才子女、引进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飞地”人才的子女。
3. 瓯海区区域内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子女。
4. 父母持有瓯海区不动产权(住宅性质,下同)的非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5. 居住在瓯海区内的新市民子女入学公办学校应参与全员积分入学,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新市民子女的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方在瓯海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暂未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对象,至少一方在瓯海区办理“居住登记”和缴纳社保)。
(二)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瓯海区公办中小学入学条件之一。
2. 已在瓯海区小学建立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3.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户籍。
4.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具有瓯海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购买合同(须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或不动产权证。
5. 允许跨区招生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须符合招生范围地报名条件。
七、优待照顾规定
(一) 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或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根据学生和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二) 在瓯海区行政区域内工作的下列人员子女可享受统筹照顾安排公民办学校就学:
1. 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者;
2.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 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才、区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第二层次以上);
4. 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干部;
5. 瓯海区抗击新冠疫情的援鄂医疗队员、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的瓯海区医务人员;
6. 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八、招生办法与程序
(一) 公办学校招生办法与程序
1. 公办学校招生批次
根据 “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招生计划内对报名对象分类分批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学位供给紧张的公办学校,根据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结合房产、户籍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生排序规则。各校原则上按照下列批次顺序招生。
第一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而且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
第二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以外但在瓯海区内;户籍在施教区,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具有不动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具有不动产权证,但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瓯海区以外;户籍在施教区(非亲属关系)的适龄儿童少年;新市民子女全员积分入学的高积分对象。
第四批:居住在瓯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并且参加全员积分的新市民子女。
各批次内学校视学位情况予以安排,如不能安排则由区教育局统筹。符合条件的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子女等,其入学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分批次审核录取。
2. 公办学校招生报名信息核验
招生报名结束后,学校启动各批次的招生报名信息核验和资格审核工作。
公办学校招生报名信息核验分现场核验和网上核验两种形式。其中以下三类对象(简称“三类”)或需到现场材料核验:(1)不动产权证为祖辈的对象;(2)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对象;(3)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家长若接到学校通知则应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接受材料复核,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3。现场核验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由学校负责通知。
除 “三类”外的其他各类报名对象,在网上报名时填写信息并直接拍照上传相关材料进行网上核验,个别特殊情况可到学校现场报送材料。
2022年开始,全区公办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学生,六年级毕业不实行直升初中,需审核初中入学条件材料。
3. 公办学校招生录取程序
学校按第一至第四批顺序分批录取,上一批次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位,可启动程序录取下一批次的学生。若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少于该校剩余学位时,学校应如数录取;若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数超过剩余学位时,学校应结合所在批次、施教区内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适龄儿童户籍落户在施教区内的时间等因素依次招生录取,额满为止。
已被瓯海区公立艺术学校或通过摇号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并缴费确认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未被民办学校预录取的入学对象,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招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当地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二) 民办学校招生办法与程序
1. 民办学校招生基础情况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核准范围内按计划招生(具体详见附件2),严格审核招生报名对象的入学必备条件。
(1) 民办学校直升报名
九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自2020年招收小学部一年级新生起,在学生(家长)自愿基础上实施直升。学校对原先已招录的小学部学生采取直升初中的,直升报名和录取工作纳入招生管理系统。报名直升人数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报名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一次性全部录取;直升后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在核准范围内统一招录。
(2) 民办学校协议约定与照顾入学
民办学校与瓯海区政府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师以及举办者的子女要求在本校就读的,经资格审核、公示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后照顾入学。
现役军人等优待、高层次人才等照顾对象子女报读民办学校,申请人持子女入学相关优待和照顾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5月29日—31日内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现场办理,核验相关信息,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并公布,录取对象名单由教育局直接导入招生管理系统。
(3) 民办学校摇号录取说明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按照“三个全部”(全部学校、全部对象、全部计划)的要求,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招生报名对象若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预录取,可在规定时间内选定1所并缴费确认。若被1所民办学校预录取,另1所民办学校替补补录,在规定时间内可选预录取的民办学校缴费确认,不可选择替补补录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预录取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确认,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按电脑随机派位生成的预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民办学校已预录取后放弃的对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当地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民办学校在核准范围内招不足的,需经过区、市教育局同意,进行面向全市第二轮招录(补招)。
2. 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信息核验
民办学校第一轮资格审查、公示等时间为6月9日—12日,并接受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者错报区域的报名对象入学信息更正或重报,对重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3. 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安排
民办学校招生录取采取一轮招录与二轮补招的办法进行。5月26日—29日九年一贯制直升生招生报名,6月1日前九年一贯制直升生、优待、照顾对象等录取对象名单导入系统并锁定。
6月15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和小学分别摇号。
6月16日—18日,录取学生家长缴费确认及放弃名额的补录缴费确认工作。
6月18日,第一轮招生不足的民办学校补招申请、审核及公布补招计划,6月19日(9:00—21:00),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市补招学生,网上报名(每人限报1所)。6月21日前,按招生计划内“全员录取,超计划摇号”的原则完成录取、缴费确认工作。
第一轮被预录取的学生,不管是否缴费录取,都不允许参加民办学校第二轮报名。为防止民办学校在家长未同意的前提下,录取锁定学生,由系统给同时被2所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发送录取码,民办学校凭录取码录取学生。
九、其他情况说明
(一) 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入学的情况说明
优待和照顾对象在5月29日—31日期间将优待照顾佐证材料送至瓯海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经现场审核,符合优待照顾条件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优待和照顾对象子女”批次完成子女入学信息填报。
优待和照顾对象现场资格审核,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相关优待和照顾证明材料附后。相关申请表可至“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入学入园招生指南”栏目的“表格附件下载”。
优待和照顾对象应提供相应的荣誉或证书、社保(2023年6月至今)、在岗任职证明、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等,其中高层次人才以浙里办“浙里人才之家”的人才认定为准(人才子女入学管理办法结合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4版)相应调整执行);龙脊卡、规上企业等企业人才还应提供企业上年度税收凭证或评价为A类的证明、企业股东或在岗任职证明、社保(2023年6月至今)、个人所得税APP的2023年收入纳税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 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的情况说明
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
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兄或姐、父母的兄弟姐妹;或者非瓯海区户籍出境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且户籍和不动产权都在瓯海区。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或不动产权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经审核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上述情况在报名时选择“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批次,相关佐证材料采用线上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核验。
(三) 房屋被征收(拆迁)对象子女入学的情况说明
房产因公共利益需要房屋被征收拆迁(含房票安置)的对象,其子女在入学报名时选择“依据房产、户籍报名入学”批次,并根据提示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1) 已安置的对象,凭摸文定位单、正式的置换协议或房票安置的购房合同(已网签)等材料可选报安置地所在施教区学校。
(2) 未安置但有正式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对象、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临时协议书的对象,报读原施教区学校。
其中非瓯海区户籍生报名,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 依据不动产权(房产)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1. 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名下的房产作为入学报名依据,需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一是父母双方及适龄儿童名下确无其他住房(其父母需提供温州市无房证明);二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双方户口与不动产权所有人在同一个户口簿。
若上述对象的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则降批次录取。
2. 不动产权证在抵押的,可将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权人盖章后,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不动产权证报名。
3. 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3年以上有关不动产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需进行现场核验。营业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4. 不动产(住宅类)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其份额占比不得少于50%,且总面积不少于60平米。
5. 2021年7月1日之后登记领取的区外国语学校(本部)、温州市未来小学教育集团南瓯校区施教区不动产权证,同一套房产三周年内只允许有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就读同一所学校。
6. 在2024年6月2日之后领取的不动产权证只能作为入学报名统筹安排依据。
(五) 户籍登记或迁入的情况说明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在2024年6月2日之后登记或迁入施教区,只能作为入学报名统筹安排依据。
(六) 全员积分入学的情况说明
新市民子女报读公办学校应参与全员积分,具体积分及操作等细则详见《关于2024年瓯海区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全员积分入学工作的通知》(附件4)。
申请对象可选报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居住地)所在施教区的公办学校,或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申请对象可结合实际填报1个普惠性全员积分入学志愿、1个高积分优先统筹志愿。(预警学校除外,具体学校在报名系统里列出可供选择。)
相关的积分数据将在公示前统一锁定,期间申请人可通过招生报名系统的“查看报名结果”查询积分及审核录取进度。优质学校高积分入学计划数、高积分入学对象将面向社会公示。教育局及学校遵循“积分高者优先”和“兼顾志愿学校”的原则统筹安排。
(七) 长幼随学的情况说明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
双(多)胞胎适龄儿童报名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时,如其中一位儿童被派位录取,其他未被派位录取的,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符合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对象若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电脑派位未录取,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
符合公办施教区学校入学条件的对象,在同批次内优先录取。
十、招生纪律
(一) 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加大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每所学校要公布咨询电话,设立咨询室,负责接受辖区学生和家长的来电来访咨询。学校不得在招生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学校不得拒收依法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加强民办学校各招生环节规范化管理,学校招生及宣传方案需提前报区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未经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限制学生报名;特别要加强对空余学位递补录取环节的监管,严禁“跳号”递补录取等行为;民办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私下组织招生工作或者超计划招生。普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
(二) 规范入学编班管理。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实行常态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现象。学校分班情况,要提前向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备案。
(三) 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对学校招生审核和监管力度,对于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违规的,按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星级降档、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四) 严查非法办学。严查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责令并督促法定监护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招生咨询(监督)电话与地址
(一) 入学咨询电话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88599985、88596969。
(二) 积分咨询电话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服务科:86005100。
(三) 投诉监督电话
区教育局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信访巡查中心):88534443。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相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