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在职职工为对象,缴费工资(保留到整数)以职工本人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缴费年度社保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4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月工资作为申报2024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口径计算。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及我省关于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量绩效奖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人社厅发〔2018〕33号、人社厅发〔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军队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