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说明:
包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一次性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女方落实上环措施或已退出育龄期的夫妻的奖励(以下简称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等两个市级计生奖励扶助项目。
1、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项目原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项目;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项目原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项目。
申请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奖励扶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
2.女方年满45周岁;
3.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符合政策且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属男方单亲家庭的,与其共同生育独生子女的原配偶应年满45周岁;属女方单亲家庭的,应年满45周岁。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
1.本市农村户籍,男方未满60周岁、女方未满55周岁;
2.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
3.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本条款规定的两类奖励扶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所称“退出育龄期”,通常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绝经期后的时期。
奖励扶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规定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个家庭10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2、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自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发放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止。
申请材料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扶助条件的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申请表》或《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4.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对象,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迁入对象,应配合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离异或再婚对象,应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残疾人证(三级或三级以上);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家庭,需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等。
5.一寸免冠近照2张。
6.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申请地点: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