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养老服务操作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
一. 系统界定了适用的存量设施类型范围,即哪些存量资源可以改建,主要包括三类:
1. 存量的商业或办公用房、工业或仓储用房、学校、基层卫生院、商品房等。
2.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用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
3. 其他适合用于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
二. 首次界定了适用的养老设施类型范围,即可以改建为哪些养老设施,主要包括三类:
1.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3. 医疗卫生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包括老年电大及教学点)、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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