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失业保险相关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24年失业保险相关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按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至2025年年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仍为0.5%。政策文件拟于近期印发,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按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我市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不足1年,不满足实施条件,2024年不再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三、关于技能提升补贴
按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通知》要求,“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我市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不足1年,不满足实施条件,2024年不再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24年核发(以证书上日期为准)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不再给予补贴。2023年核发(以证书上日期为准)的证书,尚未申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且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补贴。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