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居住落户范围:本人或配偶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产权住宅的,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双方直系亲属均可以在房屋产权地址落户。
一、推行居住证互通互认
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或持有签注期内《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现居住登记地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或申请居住证互通互认、转换办理。积极鼓励各地开展长三角城市群内居住证互通互认,解决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问题。
二、试行居住证转户籍
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在金华市区、各县(市)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可以凭签注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共集体户落户,鼓励各地推行居住年限金华市域范围内累计互认。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居住信息作为确认落户地的依据。
三、放宽就业落户条件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落户。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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