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要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要价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的”等71项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进行意见征询。
其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对个人)较轻,第一次查处,采取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一般,或谩骂、威胁执法人员的,第二次查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较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到,对“未按照规定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车辆配备安全应急设施,或者未对车辆以及附属设备、安全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未按照运营服务标准配备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或者使用未报备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不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服务和投诉电话、票价、线路编号标识、经营企业名称”“没有佩戴服务标志,没有遵守服务规范,衣着不整洁,语言、举止不文明”“未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客,强拉强运、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候客、无正当理由到站不停”等违法行为将实行“首违免罚”。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