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4楼403房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线路
3路、5路、27路、29路、53路、66路、75路、92路、97路、102路、铛铛车、K1路 渤海银行站下车路北,地铁1号线东影路站东北口出东行400米路北
常见问题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由谁来举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