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我市拟开展2023年度全市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工作。
请各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是否做到应参尽参;缴费基数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如实申报等。各单位需在2023年9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参保单位自检自查报告》和《自检自查统计表》(PDF格式)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稽核部。我中心将按《参保单位自检自查报告》和《自检自查统计表》予以纠正,同时将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单位专项稽核工作。
电子邮箱:hrbybjhb@163.com
联系电话:0451-12393
附件:点击下载
1.《参保单位自检自查报告》
2.《自检自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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