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的条件
1、申请备案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申请登记备案人员须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正式员工,且确因工作需要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兼职等非正式员工不予登记;
3、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按需申请1年多次和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4、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单位,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工商登记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可申请15个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可按需申请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5、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单位,或注册资金200万以上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2个1年多次、4个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纳税额每增加10万,或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每增加100万,可多申请1个1年多次、2个3个月多次的名额,但最多不超过6个1年多次、12个3个月多次的名额;
6、上年度纳税额不足30万的单位,可申请3个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纳税额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确有与港澳地区商务活动需求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公安机关可视情增加备案名额、变更备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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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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