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 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 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 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四) 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五)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六十周岁以上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人节和全国老年节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其他时段半价优惠。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具有自治区户籍,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津贴。
自治区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州、市(地) 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 )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低于自治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本行政区域高龄津贴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