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
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
地方特产2024-03-28 18:15:39无忧百科
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
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
哈尔滨在用机动车怎么领取黄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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