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没有任何所有权房屋或者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情况下租、借住他人房屋居住生活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登记为社区集体户。
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及告知承诺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无房产证明;
(四)租、借房屋的权属凭证;
(五)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权属人同意借住书面声明;
(六)有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落户时应在人口信息记事栏内登记实际租、借住地址、租期和房主信息、联系电话。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变更的,房屋权属人可以申请公安派出所告知房屋原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有自有房产的迁至房产地址,无自有房产的迁至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或租、借住地公安派出所。原登记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房屋权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人书面申请;
(二)房屋权属凭证;
(三)交易购买的,需提供购房合同;
(四)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法院判决等,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
同时出具《户口迁移告知书》,能联系到当事人的交付本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派出所暂时保存,待见到本人后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