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供热时间规定
根据《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兰州新区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的,由新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是收缴热费、投诉维权、供热服务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经营企业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经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供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并结清热费。
>>《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