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参保居民,年度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000元,超出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起付线降低50%,为6000元。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1万元以下(含),报销比例为60%,1万元一10万元(含),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拓展:
一、普通门诊
医疗机构级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待遇标准:一级及以下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350元。
医疗机构级别:二级医疗机构
待遇标准: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为50%,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350元。
二、门诊慢性病(19种)
医疗机构级别:
1. 普通居民不限
2. 脱贫人口限二级及以下指定医院
待遇标准:起付标准为3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报销比例60%,年度内最高6500元限额。脱贫人口发生的32种门诊慢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托底救助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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